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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诉讼制度研究:南师学子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访谈调研

发布时间:2023-08-14 12:10:0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的里程碑,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宣判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8月5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实践团队来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负责审理该案的熊艳法官进行访谈,重点交流在这起案件办理中面临的困难,以及工作上的、学理上的经验启示。实践团队了解到,在这起案件审理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同市检察院、市网信办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建立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赔偿资金专项管理等机制,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熊法官指出,本起案件立案时间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前、《民法典》出台之后,案件原本涉及的刑事案件是由天宁区法院管辖,但是常州市检察院发现天宁区检察院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便直接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田某处于原刑事案件中信息买卖交易链条中最底端的一层,但由于该部分的犯罪事实相当清楚,所以就单独把田某的部分提取出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在“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前,法院经研究认为如果把整个利益链条上的所有被告人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在责任分配以及损失赔偿的问题上会存在许多争议,比如平台和田某之间信息买卖的获利计算方式,以及究竟认定为分别侵权还是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可见起诉对象如果过多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问题,因而法院建议市检只起诉了田某一人,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首日开庭宣判。此外,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中,女性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买家接受。买家会在跟田某聊天的过程当中,要求田某专门收集女性的个人信息,再进行转卖,即在市场上女性受骗的可能性会更大。最后,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普法而言,熊法官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来源于《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其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性词语,必须通过通俗的例子使普通人领会其中的内涵与精髓。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则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的模拟法庭帮助普法对象增进对法律词语的理解。

本次“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实践团队与熊艳法官的访谈交流为后续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解答了团队成员对于田某案件的疑惑。通过前期调研与本次访谈,团队成员们坚信,在当下只有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网信办行政监管职能,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施良聪)

责任编辑:杨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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