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杨炎雳 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近日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是提升国家金融治理治理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他强调要加快完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织密织牢金融安全网。
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可以被定义为金融体系在内外部冲击下平稳运行并实现其核心功能的状态。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包括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是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控及处置;金融安全是主权维度上的金融稳定,还包括数字经济时代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稳定的必然要义。胡滨强调,未来我国应以《金融稳定法》统筹金融稳定治理顶层设计,在完善现有金融法律同时,强化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定与实施,以保障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当前,各国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构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金融稳定进行专门立法,并由此统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另一种则纯粹由各类单行法律法规内的相关内容共同构成金融稳定法律体系。胡滨指出,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第一种模式,对金融稳定进行集中立法,以缓解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法律协调问题,凝聚各界共识,为维护金融稳定创造良好的预期与社会氛围。
胡滨指出,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面临的八个方面的问题。金融稳定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尚不明确、金融稳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金融基础设施仍缺乏统一监管、风险处置的法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加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应继续推进、反金融制裁措施还需加强探索。胡滨建议,我国要从三方面推进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制定《金融稳定法》,为我国的金融稳定治理框架提供纲领性的法律指引。其次,以《金融稳定法》为指导,针对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制定单行法,或对既有单行法进行修订以覆盖相关领域。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监管部门动态调整和制定金融稳定具体领域的执行规章和配套制度,以落实《金融稳定法》的要求。
针对《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修订建议,胡滨指出,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职责、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稳定职责;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胡滨进一步指出,在立新法方面,还应制定《金融基础设施法》,保障金融体系平稳运行;以及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着力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修旧法方面,应根据《金融稳定法》的立法精神,对旧法中与新规定不符的内容进行完善和修订,理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内部逻辑,提高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杨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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