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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居: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07-22 15:58:0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推动企业(场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仙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道路交通领域

案例一:2025年5月17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下上线巡查时,发现仙居县某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挖掘公路。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6月5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7月11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管铁线巡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此,执法人员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7月24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3月2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仙居县白塔镇下街线关后村处,查处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场检查发现该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情况,实测值69750/31000(千克)。

经调查,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2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6月27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7省道巡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5年6月27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68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2月18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仙居县官路镇临石线与城西线交叉口南180米处,查处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场检查发现该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情况,实测值64300/31000(千克)。经调查,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18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二、工矿和危险化学品领域

案例一: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案

2024年5月1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仙居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加工车间有一名新员工(娄某某),企业未按规定对其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6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运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024年9月3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4年11月2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

2024年5月1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有1台烘箱(有限空间)在生产时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未对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对此,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

2024年5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对此,执法人员责令顾某某立即停止作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工艺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4年5月1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某工艺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未与承租单位(仙居县某工艺品加工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城市运行领域

案例一:2025年1月14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饭店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月15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场所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7月10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冯某在辖区镇某桥头附近空地用挖机进行作业时,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燃气管道。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000元。

四、建设施工领域

案例一:2024年12月5日,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杨**无近几月考勤记录。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人员确无9月、10月、11月考勤记录,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3月21日,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杨**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7月3日,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8月12日,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罚款人民币1125元。(仙居应急  章芸嘉)

责任编辑:杨炎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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