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文成县安委办为巩固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成果,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各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各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特种作业领域
案例一、温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某养老中心由温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的维保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温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温州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办理使用登记塔吊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无法出示塔吊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出厂资料。经查明:当事人的塔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二)在建施工领域
案例1: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电焊工未持证上岗案
2025年1月17日,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珊溪镇某在建工地检查时发现,工地现场刘某某正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经现场查明,刘某某并无电焊特种作业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进行处罚,外罚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
案例2: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电焊工未持证上岗案
2025年3月18日,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珊溪镇某在建工地检查时发现,工地现场桂某某正在进行钢筋焊接作业,经现场查明,刘某某并无电焊特种作业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进行处罚,外罚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
(三)消防安全领域
案例1:文成县某商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一案
2024年11月01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文成县大峃镇的某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消火栓门未保持完好有效,经告诫承诺复查,仍有三处消火栓门未保持完好有效,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该单位属于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商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2:文成某超市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一案
2025年02月20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文成县大峃镇的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二楼排烟窗被货架遮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项之规定,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超市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3:浙江某建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一案
2025年3月11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文成县百丈漈镇的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宿舍楼二楼疏散指示标志损坏。2025年3月20日,对该单位进行告诫承诺复查,发现该单位宿舍楼二楼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仍未整改,系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之规定,该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设施不属于严重损坏,属于较轻违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案例4:蔡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一案
2025年4月15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文成县大峃镇某小区进行火灾调查时,经调查发现蔡某某燃放烟花过失引发火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起火灾 符合轻微火灾登记条件,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蔡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案例5: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一案
2025年4月17日,文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文成县百丈漈镇的某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之规定,该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生产车间内的疏散通道被堵塞,无法当场改正,但未导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属于较轻违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某阀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四)城市运行领域
2025年05月13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百丈漈镇餐饮店检查时发现,林某某在其店内厨房将燃气气瓶倒卧进行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用户倒卧燃气气瓶的行为。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五)交通安全领域
2025年05月27日20时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WG***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号地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55mg/100ml。经查,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经调查,赵某某于2025年1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被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2932元。综上,赵某某此次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赵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2025年6月6日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赵某某处行政拘留六日。(蔡露露)
责任编辑:杨炎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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