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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高效沟通化纠纷 诚信履约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5-13 16:07:0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某化工公司(申请人)与某建材公司(被申请人)签订《氨水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氨水,并对价款、交货方式、验收标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6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货款52247.3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申请人遂向湖南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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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该院收到申请人起诉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先行调解条件。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效化解矛盾,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确认双方调解意愿、核实交易细节及争议焦点,双方对于供货事实及欠付货款均无异议。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被申请人释明《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同时强调,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若正式进入诉讼程序,被申请人不仅需承担货款,还可能面临诉讼费、违约金等额外责任。  

经调解员耐心沟通,被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当场表示愿意立即支付欠款。后,被申请人将剩余货款全额汇入申请人账户,申请人随即撤回起诉材料,双方纠纷通过非诉途径圆满解决。

释法明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秉承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诚信履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商事活动中,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本纠纷中被申请人最终主动履行义务,体现了对法治的尊重,也为企业诚信经营树立了正面示范。(万佳炜、刘文欣)

责任编辑:杨炎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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