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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防范非法集资 远离高息诱惑

发布时间:2024-11-13 16:30:4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梁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全力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通过案件办理,民警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在非法集资上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骗术持续升级,除使用常见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养老保健”等名目外,很多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这些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虚假的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他们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不少群众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幸福,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吸收资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

(二)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并且利息不高。

(三)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参与非法集资所受到损失谁来承担

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三、梁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一)理财投资需谨慎,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咨询,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二)老年人进行投资之前要跟子女商量,切勿贪图高额回报,守好自己的养老钱,远离非法集资危害。

(三)若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活动,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宋小苓)

责任编辑:杨炎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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